百善孝为先
孝为德之本
近日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的
一起赡养纠纷案
引起关注
基本案情
李某夫妻共生育四个子女
长子和次子于2017年2月17日达成协议
李某丈夫由长子赡养
李某由次子赡养
丈夫去世后
长子对李某不尽赡养义务
李某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长子和次子之间的赡养父母协议
不能免除长子赡养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
因李某自愿跟随次子生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条之规定
判决李某跟随次子生活
每年度的生活费用
由四个子女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均摊给付
四个子女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更是法定的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