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要闻 -> 法院新闻

三川灋苑 | 公共下水管脱落砸伤李女士,损失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2-11-01 17:31:16



    编者按: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周口市李女士在某小区内散步,被小区15号楼PVC水管(外墙公共下水管道)脱落砸伤。李女士先后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周口市眼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7万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女士因外伤致右眼损伤未达伤残评定等级标准,误工期限30日,护理期限12日,营养期限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院判决

    外墙公共下水管道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其脱落或者坠落往往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设置、管理、维护瑕疵具有直接关系。本案中,周口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小区公共部分管理人,负有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义务,因其未尽到合理及必要的管理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鉴定费共计3.7万元。

    法官说法

    周口市川汇区员额法官  唐玉吉:

    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广大市民尤其是老旧小区业主,对于安装在室外时间较长的悬挂物,包括空调外挂机以及太阳能热水器等物品,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大道西段   值班电话:0394-8158196   邮编:466000  
您是第 2168347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