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专题活动

三川灋苑 | 丈夫给第三者转账12.6万、赠与钻石手链等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2-10-17 09:23:16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丈夫与他人产生婚外情,瞒着妻子给情人多次转账,并购买钻石手链、耳环、颈链、戒指等物品,最终被妻子发现。近日,周口市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诉讼请求。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李某与第三者刘某通过快手平台认识,并自此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自2019年9月13日至2021年3月8日,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转账合计126327元,还通过网上购物等方式为刘某购买钻石手链、耳环、颈链等价值1.6万元物品。张某发现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李某和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李某给与刘某的转账属于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将其赠与刘某,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刘某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

     法官说法

项城法院 刘 鑫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所谓平等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未取得一致意见(也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项城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大道西段   值班电话:0394-8158196   邮编:466000  
您是第 2164741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