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动态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管理人高效履职,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监督和评价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指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周口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严格、科学、规范、可操作的考评机制,逐步建立管理人评价档案,协助推进管理人履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院设立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本院负责破产审判的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组成,负责对管理人年度考核提出初评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及破产审判、立案、信访、执行、司法技术、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评定管理人年度考核意见。
第四条 本院对管理人的考核采取案件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案件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注重考核管理人专业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相关破产事务参与度、政府相关部门评价等因素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作为指定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采取打分制,设立四个单项,每个单项设单项得分总分,四个单项得分总分合计即为被考核管理人的最终得分。
每一单项下设立若干基础计分项目和加(减)分项目。每一单项得分总分由基础计分项目得分+加分部分得分-减分部分得分组成。单项得分总分超过该单项总分的,按该单项总分计;单项得分总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数),该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
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含本数),该年度考核等级为称职;
年度考核得分未达到60分,该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
第七条 考核内容的四个单项分别是勤勉尽职情况、专业水准、工作经验、工作绩效。
第八条 勤勉尽职情况单项应包含以下基础计分项目。
(一)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情况
1.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的情况;
2. 及时、高效完成法院指定工作的情况;
3. 未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接受法院监督的情况
(三)惩戒情况
本单项可根据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情况设立相应的减分项目。
第九条 专业水准单项应包含以下基础计分项目。
(一)管理人名册入册情况
1.会员在周口中院管理人名册中的分级情况;
2.会员在河南省内各级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入册情况;
3.会员在河南省外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法院管理人名册入册情况;
4.个人会员作为入册管理人的情况。
(二)管理人所在机构的规模情况
1.管理人所在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
2.管理人所在机构本专业执业人员数量;
3.管理人所在机构专职处理破产事务的团队人员数量。
本单项可以设立若干体现会员专业水准的加分项目,如相关政府部门、各级法院对会员在破产法领域的嘉奖,发表破产法领域的论文数量或与破产法领域有关的正面社会评价等。
第十条 工作经验单项应包含以下基础计分项目。
(一)最近两年办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情况
(二)考评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情况
本单项可以设置如下加分项目。
1.最近两年办理的破产案件中,根据案件类型单独计算的加分项目。
2.考评年度,根据案件类型、破产企业资产规模、债权规模、债权人人数、法律事务难易程度等因素单独计算的加分项目。
第十一条 工作绩效单项应包含以下基础计分项目。
(一)考评年度在办案件的管理成效,如是否在办案期限内完成管理人工作等
(二)考评年度在办案件收取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三)考评年度会员对本会日常工作,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等活动作出的贡献程度
本单项可根据个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管理人为案件员工安置、维护稳定、财产清收、资产处置、引进投资方等方面作出的贡献程度酌情设立加分项目。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为管理人提交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后,考核小组每位成员填写《管理人年度评价表》,管理人的年度履职评价得分为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管理人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考核小组提交该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年度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办理案件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2.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3.本年度管理人机构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4.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5.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6.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7.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考核小组确定管理人的年度考核分数后,对分数进行排名,并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年度考核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本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后,依据管理人的考核得分按同级别从高到低排名,并作为指定破产管理人的重要依据。得分最高的二级管理人,在省高院更换管理人时本院优先推荐其为一级管理人。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人,自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对该管理人予以降级和除名,其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应当由审理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更换管理人。
年度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辖区法院新收破产案件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时,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1.一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有4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二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有2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的;
2.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有1件超过3年以上未结或2件超过2年以上未结。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人,承办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1.未按法院的要求完成法院指定的工作任务,且未能
说明合理原因,经法院训勉后情况仍未有改善的;
2.因履行职务时工作态度不端正,法律解释不到位而
导致破产相关债权人信访,且未及时处置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3.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4.备案的负责人离职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办理破产案件需求,限期不能补足的;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
6.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的;
7.未经法院准许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8.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更换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本院举行听证会听取管理人的陈述,经评审委员会研究认为应予以除名的,将报送省法院审核决定。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主要从业人员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4、机构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5. 在申报入册时未如实进行申报或违规申报;
6.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指定;或管理人被法院决定更换后,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或办理移交手续;
7.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
8.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与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受到损害;
9.虚报、滥报破产费用,数额较大;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者未经法院批准私自收费;
10.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被除名的管理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辖区内管理人名册。
第十七条 在全市法院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