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市法院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两级法院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全局的视野、创新的思维和统筹的方法推进这项工作,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尽快落地见效。
为贯彻落实省法院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周口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意义
1.当前,案多人少矛盾已经成为制约审判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这一问题对司法公正效率带来的制约与影响作用进一步显现。这迫切需要两级法院打破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坚持用改革思维和办法挖潜增效,从源头上、体制机制上寻求化解之策;迫切需要两级法院树立系统思维,着眼内外,统筹各方,综合施策,寻求突破。实践证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必由之路和有效之策。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更新理念,主动作为,勇于创新,推进全市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省法院决策部署,坚持运用法治功能与发挥政治优势相结合,既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多元化解、社会综治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司法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对内通过创新体制机制释放潜力,对外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坚持工作推进与司法改革相结合,将工作放在司法改革中谋划,通过统筹谋划审判团队建设、分案机制改革、业绩考核制度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措施,推进工作落地;坚持改革创新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机制创新与平台建设,另一方面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司法效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3.目标任务:注重发挥司法在涉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通过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健全完善纠纷诉前分流、调解、协调机制与工作平台,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诉调对接、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争取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减少纠纷成讼,从源头上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套机制
4.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强化诉讼服务中心的纠纷化解分流功能,将诉前分流、诉前人民调解、律师调解、法院专职人员调解、诉调对接、案件分流、案件速裁等职能全部集中于诉讼服务中心,成立若干专业化工作团队,形成多元化解、繁简分流和简案快审集中办公、一体化操作的工作格局,切实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门诊部”作用。
5.建立速裁专门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设置速裁团队,指定专门的审判人员办理速裁案件。
两级法院为速裁团队选配办案效率高、能力强的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每一名法官至少配备一名书记员,确保简单案件快速审理。
6.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发挥指导民调、纠纷分流、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等职能作用,真正将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当地。
四、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7.加强“一站一室”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工作站,切实克服“虚化”“空转”现象,强化实体化运作,通过发挥人民调解员、驻站律师诉讼指导、风险告知、程序引导、诉前调解、法律咨询等职能作用,有效实现矛盾纠纷充分过滤、合理分流、实质化解。
8.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诉讼服务中心配备法院专职调解员,由擅长调解的法官或法官助理担任。法院专职调解员可以单独调解案件,也可以会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诉外调解机构开展调解工作。
9.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诉前调解:积极吸纳退休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社区(村委会)干部等人员进驻诉讼服务中心开展诉前和诉中调解。
推广在乡镇、村(社区)设立审务工作站、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等做法,指派法官承担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等工作职责,积极会同具有较高威望、公道正派的退休干部、教师等乡贤社会力量,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0.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加强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司法与网格化社会治理的衔接协调,建立全覆盖的诉调对接体系,促进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
11.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12.完善诉调对接配套保障机制: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对于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应当及时受理,并按速裁程序依法审查处理。
13.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诉前调解不收取费用。诉前调解成功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4.诉讼风险智能评估:在周口法院诉讼服务网上增加“诉讼风险智能评估”功能,引导当事人自主评估诉讼风险,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促进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