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特邀调解员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我院为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特邀调解员是指人民法院选聘的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中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或邀请,负责对特定案件进行调解或主持、参与案件调解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特邀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二)特邀调解员原则上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三)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专职特邀调解员原则上从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中选聘。
第三条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保密原则。
第四条 特邀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诉前分流,属于调解前置范围的,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二)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民事和行政纠纷;
(三)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业务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通过案例教育引导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对可能发生重大信访或重大舆情的调解案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中院反映;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录入、调解数据统计和调解文书档案归档等管理工作;
(七)接受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委托调解,主动参与诉中司法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
(八)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九)完成市中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吃请收礼;
(六)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七条 特邀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再将其列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并收回所颁发的证书
(一)特邀调解组织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特邀调解员因辞职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住该调解组织调解员,从而导致该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人数不足3人的;
(三)特邀调解组织强迫当事人调解或者协助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作为特邀调解组织的情形。
第八条 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第九条 特邀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