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办理破产费用,降低程序成本,切实提高债权回收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办理破产成本,是指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依法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通知和公告费、管理人报酬、律师费、办公费、税费、评估费、审计费、共益债务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和成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不预收破产案件申请费。破产案件申请费依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 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破产案件,其诉讼费用可在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
第四条 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免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第五条 管理人为收回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 管理人为债权人利益需要提起诉讼的重大案件,涉及诉讼费用数额巨大的,管理人应召开债权人会议,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风险,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决议行使职权。
第七条 有两家以上同级管理人参加同一案件竞争的,人民法院应把管理人报酬报价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八条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勤勉履职,积极推进破产程序,提高效率,缩短办理破产时间。
第九条 管理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
第十条 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产后,应首先选择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或债务人提供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债务人经营场所不适宜办公或无法提供办公场所的,管理人应选择自己的经营场所作为办公场所;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另行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管理人未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经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过错程度,不予或减少支付报酬。给债务人、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当全面调查财产并登记在册,在周口中院破产案件辅助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坚持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财产的不同属性及时制定相应保管、变价办法。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维护企业营运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费用成本增加、价值贬损。
第十四条 债务人有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资企业,并及时收取分红。
第十五条 强制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作出审计或评估报告,破产案件受理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管理人可以决定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不再重新委托审计、评估。但存在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关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等需要重新审计、评估的情况除外。
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的,管理人可委托原中介机构出具补充报告或者作出说明。
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应重新委托评估。但债权人会议同意使用原评估报告的除外。
第十六条 管理人需要聘用法律服务机构,或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并且相关费用需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应把报酬报价作为确定机构的主要因素。
第十七条 处置债务人财产,应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坚持价值最大化原则,兼顾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财产变现溢价率。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不收取网拍佣金和其他费用的网络拍卖平台。
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管理人估价等方式确定拍卖价,节省评估费用。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利害关系人在预重整和庭外重组中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不再组织有关当事人重新进行表决,以降低庭内外程序衔接成本。
重整计划草案对于预重整方案的内容作出重大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到权利人表决的,管理人应组织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出资人进行重新表决。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大力推进信息化办案、无纸化办公,充分发挥周口中院破产案件辅助系统的作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管理人原则上应通过互联网发布受理申请、债权人会议通知、宣告破产、终结程序等各类公告,节省通知公告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传真等能够确认相对方收悉的方式通知相关人员、送达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周口中院破产案件辅助系统以线上方式申报、审查债权,线上申报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应当优先使用周口中院破产案件辅助系统,以免费线上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分析甄别,合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破产成本不得高于河南省上一年度办理破产案件成本支出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