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要闻 -> 法院新闻

鹿邑法院:谷阳法庭适用小额程序化解物业纠纷

  发布时间:2022-09-09 15:38:11



    近日,在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法庭干警的见证下,小区业主张某将物业费交予物业公司。这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履行完毕。

    据悉,2018年10月,张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和收费标准。2022年7月,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索要物业管理费1929元及违约金371元。2022年8月,谷阳法庭法官到涉案小区实地走访,发现小区内仍有部分房屋未销售,卫生整洁,管理有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是开发商代替业主选聘物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业主。经实地勘验,小区仍有部分房屋没有销售,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为了实际需要,代替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但由于物业公司对物业费由分体式收费变更为一次性收费,未向小区业主公示,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不支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诉讼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承办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及时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在法庭干警见证下,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豫高法〔2022〕240号,2022年8月17日)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37436元以下(含37436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7436元但在149744元以下(含149744元)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大道西段   值班电话:0394-8158196   邮编:466000  
您是第 2178357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