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是试点之一,在试点地区调整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推动将审理难度不大、受地方干预较少、适宜就地化解的四类行政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改革案例
2019年,郭某家房屋被辖区办事处拆除,其后多次上访,事情未得到解决,又耽误了起诉期限。2021年,郭某分别对办事处、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但因案件超过起诉期限等原因被驳回起诉。
2022年,郭某等人以县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方案要求,将该案“下沉”,交由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由鹿邑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宋琨办理,依托鹿邑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通过与当事人、办事处、县政府多次沟通、协商,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郭某等人申请撤诉,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