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8日,鹿邑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刘锋法官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案,对债权人要求对债务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的请求,依法作出判决。“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系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改民事案件案由中新增的案由,本案系该院受理首例案件。
【案情介绍】
陈某(男)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鹿邑县购买一套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房贷的借款人为陈某。2019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2016-2018年,小张受雇于陈某,作缝纫机工。结算工资时,陈某拖欠小张工资款41600元。期间,陈某又向小张借款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2020年5月,经鹿邑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小张与陈某达成协议:陈某拖欠小张的工资卡41600元及借款5万元共计916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偿还。
因陈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小张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陈某与吴某共同所有的涉案房产。
因房屋产权未区分份额,需共有人配合分割或析产,但陈某与吴某无分割、析产的意愿,小张便以陈某和吴某为被告,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为析产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陈某对案涉房屋拥有50%份额。
吴某辩称,其与陈某协议离婚时已经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由其儿子所有,因为该房是按揭贷款,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房和分期付款都是由其支付的款项,陈某不应享有份额。
【法院判决】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与陈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陈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因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陈某与吴某,小张为满足案件执行需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代为提起析产诉讼。
不动产的所有权一般应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系陈某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登记在二人名下,属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且一般应当按等分原则处理,陈某作为案涉房屋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房屋贷款只能通过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归还,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由吴某归还贷款,吴某认为陈某不应享有涉案房屋份额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小张要求有陈某享有案涉房屋50%产权份额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中,在“共有纠纷”项下,新增“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案由的确立,将会打破共有财产执行难的僵局。
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所针对的财产,可基于夫妻共同共有、共同建造及继承。该案由虽是小案由,但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法院破解执行难开辟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渠道,堵塞了债务人以“共有财产”为借口拒不履行债务的“逃债通道”。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小张通过代为析产诉讼,明确了债务人陈某应当享受的房屋价值份额。下一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等途径处置房产,获得相应价款后,小张就可以拿到欠款了。
债权人提起代为析产纠纷的条件: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已有生效判决确认;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债务人除共有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该共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5.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债权人提起代为析产纠纷的管辖:共有财产系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共有财产系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