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9日,鹿邑县人社局向检察机关移交案件,被告人张某某承包鹿邑县鸣鹿办事处某小区的外墙保温等清包工程,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拖欠2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48260元,直至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遂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近日,省法院围绕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公布了十项爱民实践服务承诺,其中之一就是开展涉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清理行动。鹿邑县人民法院将践行承诺,对涉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对规避执行、有钱不还的“赖账户”,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或者依法判处刑罚,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