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王某某分两次向韩某借款6万元,并约定利息,后偿还本息2.9万元。2020年11月,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66万元。2021年7月6日15时许,在鹿邑县郑家集乡郑集街南头十字路口,鹿邑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与执行干警依法对作为被执行人的王某某采取执行措施时,王某某的妻子即被告人张某某上前阻拦,并拉扯司法警察警服,把执法记录仪打掉,对其进行撕打,致使其身上多处外伤。当时现场围观人员众多,交通秩序受阻,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