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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16:29:23


为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建立健全信用警示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 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法律文书生效后,变更通讯联系方式或住所,下落不明的;

(二)以各种借口躲避人民法院的依法传唤或通知,逃避履行义务的;

(三)因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致使相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向人民法院做出履行债务承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的;

( 五)拒绝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出隐匿的机动车、机器设备等财产或会计账簿、产权证照等资料的。

第二条 执行部门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信用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认真阅卷,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由执行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第二章 失信被执行人管理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为各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数据的管理部门,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查询、公示等事务,各法院应积极通过法院官网、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积极争取报纸、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公布本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

第三章 失信惩戒

第六条 执行执行中心应及时向电子政务专网或其他协作部门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或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等工作,对在执行办案中发现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公职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向有关部门致函提出司法建议: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将其失信情况以公函形式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的,应当将其失信情形以公函形式通报其所属的人大常委会;

失信被执行人是政协委员的,应当将其失信情形以公函形式通报其所属的政协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执行部门应当将其失信情形以公函形式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并定期向党委政法委报告。

第七条 各法院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建议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担任企业高管、评优评先、人事变动、文明创建、资格审查、当选代表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网络银行、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要求协执单位在消费贷款和信用贷款上进行限制。

第四章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

第八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九条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需要屏蔽失信信息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屏蔽失信信息审批表》,报执行局局长(负责人)同意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屏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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