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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公安局 印发《关于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3 16:27:19


周口市中级人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周口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全市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切实解决执行难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建设,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出台的相关文件,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上报。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公安局

                              2021年616


















关于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和省委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1641)、《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査询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13)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协作联动,共同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领导监督坚强有力、联动协调顺畅有效、执行行为公正规范、执行保障跟进到位”总要求,全市法院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以强化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查人找物”为重点,破解全市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信息查询、临时控制被执行人、查控被执行车辆等工作难题,增强我市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提升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坚持“查找精准快捷、扣押便利及时、移交顺畅有序、配合紧密依法”目标导向,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在我市如期完成。

二、工作任务

全市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要求,把本协作框架内的各项协作事项纳入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促进执行协作联动工作常态化运行,切实解决“形联实不联、联而不动、动而乏力”等问題。

(一)信息查询

1.目的与效果

实现全市法院网络化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根据案件需要,可查询被执行人的近亲属、与被执行人同住其他亲属的身份及户籍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相片、临时居住信息及其他户籍或身份证明所载明的人员信息、车辆信息、住宿信息等。

2.解决途径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公安机关户籍、机动车、驾驶人等信息与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并依法协助法院准确及时查询执行案件相关信息;

②公安机关收到执行法院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查询工作并将查询结果反馈执行法院;

③公安机关根据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执行法院提供以下信息之一或全部:

Ⅰ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Ⅱ被执行人或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出入境时间、前往国家(地区)、登记联系电话;

Ⅲ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共同生活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Ⅳ被执行人或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日期、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Ⅴ被执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登记联系电话。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法院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相关信息,应向公安机关提供加盖印章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已知的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并提供执行法院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②查询仅限于该执行案件需要,严禁查询与该案无关人员的信息。

(二)车辆查扣

1.目的与效果

执行法院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车辆的查封,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被执行车辆进行查扣。

2.解决途径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被执行车辆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的,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布控申请,并依据机动车布控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将被执行车辆信息录入布控系统,依法布控拦截;

②根据交警执法站机动车查控相关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拦截到布控车辆后,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接收,执行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4小时内接收被拦截的机动车。因跨区域无法及时接收的,可由执行法院协调拦截地法院代为接收。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法律文书的电子化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下载、打印、存档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被执行车辆查控等相关工作;

②对于需要控制的被执行车辆,执行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裁定书作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需要查扣车辆的信息,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③根据执行案件情况,不需要再对被执行车辆进行控制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④全市各级法院建立联络员制度,上传、录入相关信息,协调扣押地法院与执行法院接收、移送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联络员制度另行规定);

⑤全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和备勤制度,值班电话向全市公安机关公开,并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及备勤制度另行规定)

⑥扣押车辆所在地法院值班备勤人员接到扣押车辆的公安机关指令后,应当无条件予以接收,并于4小时内办理接收手续;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车辆转移至停车场的,扣押车辆所在地法院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执行法院反馈扣押信息,24小时内与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在2日内提取扣押的车辆,相关停车费用,由执行法院先行垫付。

(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1.目的与效果

建立全市法院与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制,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值勤执法过程中发现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查找的被执行人,应当予以临时控制。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案件需要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公安机关凭执行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拘传票查找被执行人,发现后予以临时控制,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执行法院承担。

2.解决途径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具备条件的,在同级法院设立警务室,并接入公安信息网络

②对于执行法院出具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拘传票,驻法院警务室或法院辖区警务室应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权限分工,上传执行法院相应的法律文书,并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③公安机关应在执法执勤过程中注意发现执行法院申请协助查找的被执行人;

④公安机关根据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发现被执行人后,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先行子以临时控制,通知执行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⑤公安机关发现执行法院需要协助查控的被执行人行踪的,立即通知执行法院予以处置;

⑥控制地法院持执行法院拘留决定书向当地公安机关拘留所送拘的,拘留所应当依法依规收拘;

⑦对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逮捕并羁押。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安机关实现网络化找人;

②全市两级法院为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提供便利,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安排必要的辅助性事务工作人员;

③对于需要控制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驻法院警务室(未设驻法院警务室的向法院辖区警务室)送达司法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④根据执行案件情况,不需要再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⑤全市法院建立联络员制度,上传、录入相关信息,协调控制地法院与执行法院接收、移送公安机关临时控制的被执行人(联络员制度另行规定);

⑥全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和备勤制度,值班电话向全省公安机关公开,并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及备勤制度另行规定)

⑦执行法院接到公安机关已控制被执行人的通知后,应当无条件予以接收,并在24小时内办理交接手续,如无法及时到达控制地,应当立即通知控制地法院协助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与控制地法院的协调情况通知公安机关。控制地法院不得拒绝办理协助事项。

执行法院接到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安排人员到达活动发生地进行处置,如无法及时到达活动发生地,应当立即通知活动发生地法院协助先行处置,并将与活动发生地法院的协调情况通知公安机关。活动发生地法院不得拒绝办理协助事项。

⑨执行法院控制被执行人后,应当立即进行询问。被执行人由控制地法院先行控制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赴控制地法院或通过视频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控制地法院应当子以必要协助。执行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需要由控制地法院协助的,控制地法院应当及时向当地拘留所协调办理送拘手续,对于决定传唤的被执行人,自公安机关控制时起,相关询问措施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其人身自由。

执行案件存在重大疑难,执行法院认为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的,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相关工作要求适用上述协助找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四)及时处理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

1.目的与效果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及时处置,对相关人员依法子以处理。

2.解决途径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发生在法院之外的,以干扰、冲击、暴力、威胁等方式扰乱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秩序的行为,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取证处置,并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②对于发生在法院之内的,以干扰、冲击等方式扰乱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秩序的行为,驻法院警务室或法院辖区警务室应及时对法院法警提供必要的指导及协助;

③对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报警后应立即出警,依法及时处置。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全市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公平公正地对待执行双方当事人,切实减少因执行作风问题引发当事人过激行为;

②重大执行事项,应当做好工作预案,对于可能引发暴力对抗的执行案件,应当提前与本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

③执行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办理,确需我市其他地区执行的,应提前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当地法院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④赴外省执行,应提前3日经市法院执行局报省院执行局批准;

③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五)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

1.目的与效果

公安机关对于执行法院移送侦查的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应及时立案侦查,理顺公诉案件受理渠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

2.解决途径

(1)公安机关完成的工作

①对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的案件线索、材料及时接收,并出具相关手续

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及时补充侦查;

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出具不予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④将涉嫌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案件的立案、办理纳入刑事案件考核范围。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依法客观全面收集涉嫌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的相关证据;

②严格规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材料,不得人为降低标准,不得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③严格拒执犯罪自诉立案审查,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以自诉案件形式立案。

 (六)切实解决“送拘难”问题

1.目的与效果

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统一收拘、体检等标准,不得对司法拘留设定额外要求。

2.解决途径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于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简化体检等收拘手续,符合拘留条件的,应当及时收拘;

②将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作为谈心谈话的内容,被执行人有履行意愿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法院;

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执行干警会见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提供便利。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文明合理采取执行措施,综合运用约谈、拘传、拘留等措施,不得滥用司法拘留;

②送拘前完善相关手续,向拘留所提交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

③积极督促已被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应当及时解除拘留;

④市法院强化对执行干警实施现场控制、拘留的业务技能培训,规范强制执行行为。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执行协作联动的政治自党、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市法院和市公安局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执行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系统执行协作联动工作。各县、区要参照市法院与市公安局的做法,建立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狠抓责任落实。全市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在市法院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市法院与市公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三)加强信息宣传。全市各级法院、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法院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联动的宣传力度,聚社会共识,促进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执行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法院、公安机关要强化主体责任,统一安排部署,把法院与公安机关执行协作联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本系统监督范围,适时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建立健全协作联动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成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6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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