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周口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协作联动机制,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意见(试行)》(豫高法〔2021〕54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周口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6日
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的意见
》(中法委发(20191号)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推进我市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建设深入开展,为综合治理执行难提供制度保障,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公安局就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全市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联动机制建设的工作重点,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健全完善密切配合的长效机制,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主要目标。按照“领导监督坚强有力、联动协调顺畅有效、执行行为公正规范、执行保障跟进到位”总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建立市级层面协作联动机制,着力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大力推进“查找精准快捷、扣押便利及时、移交顺畅有序、配合紧密依法”的执行协作联动运行机制,提升我市法院执行工作能力,确保如期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网络信息共享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安全管控,通过建立网络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达到全市范围查人找物全覆盖、联合惩戒无死角的效果。
(二)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落实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制度,执行法院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推送需要查找的被执行人信息,公安机关适时为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实际居住地、出入境等信息,实现信息化查找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对公安机关控制到的被执行人应当第一时间予以接收。
(三)健全查扣被执行车辆协作联动机制。对于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被执行车辆信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机动车的权属登记业务(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将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车辆管理所接到法院解封机动车档案公函的,应立即通过计算机系统予以解封,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需要在机动车布控系统中予以布控拦截的被执行车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公安部出台的交管局机动车布控工作和交警执法站机动车查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执行法院对于公安机关查扣到的被执行车辆必须第一时间办理交接手续,因跨区域无法及时接收的,可由执行法院协调拦截地法院代为接收。
(四)健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执行法院依法规范合理运用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等进行处理。对于执行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收押,解决“送拘难”。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健全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全市公安机关、法院加强协调配合,统一打击拒执犯罪立案标准,严格落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检察院、周口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周中法[2015]86号)和《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周中法[2018]76号)。对于法院依法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收移送材料;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受移送材料后15日内进行书面答复。解决拒执罪“立案难”问题,建立依法高效规范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六)健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公安机关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信用惩戒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适用于我市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制度落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公安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使用共享的信息,确保机制运行顺有效。
1.信息适时共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周口市公安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适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对于相关信息的技术规范细节、共享内容扩展及修改由双方确定的联络部门共同商定。系统发生异常时,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共同排查协商解决。
2.文书效力互认。全市法院与公安机关对于对方出具的本执行协作联动机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与本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公安机关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进行实体审查,对执行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协助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文书的电子化信息传输与书面纸质材料互相补充。全市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联动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以信息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
3.行为效力互及。全市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本协作联动机制下实施的行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法院、公安机关通过网络实施本协作机制的行为,与双方人员赴现场处置具有同等效力;公安机关依本机制实施的查询、控制等措施,与执行法院实施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相应法律后果由执行法院承担。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法院、公安机关应当把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范围,并在平安建设评比工作予以体现。
1.健全组织架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公安局分别成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组织架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上下联动、衔接顺畅。
2.建立联络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为执行协作联动具体联络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协作联动机制运行中的日常联络。各县(市区)法院、公安机关也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系统、本地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
3.联席会议制度。执行协作联动联络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遇有紧急事务随时召开,推动工作落实。全市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在本机制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层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公安局,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周口市公安局协商处理。
(三)确保信息安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公安局要建立和完备系统日志,直接、全面记录用户的访问信息,杜绝超权限操作,确保相关信息仅限于执行协作联动事项使用。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