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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法院:【以案说法】非法狩猎壁虎2200余只,获刑一年,还要做十年公益宣传

发布时间:2022-01-11 17:22:25


    2021年12月31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郭某非法狩猎壁虎2238只,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在辖区每月不低于两次、持续十年的公益宣传,以折抵惩罚性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郭某(女,1960年2月生)在鹿邑县生铁冢乡生铁冢行政村,采取夜间照明的方法猎捕野生壁虎10.5公斤。2021年8月25日,在郭某宰杀壁虎时,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清点壁虎死体共计2238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壁虎均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日发布了鸟类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禁猎区以及禁用猎捕工具、猎捕方法的通告,涉案狩猎行为发生区域、发生期间、猎捕方法均属于该通告规定的禁止区域、禁止期间、禁用方法。同时,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无蹼壁虎基准价为500元/只,被告人郭某非法捕获2238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支付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11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非法狩猎壁虎目的是认为能医治疾病,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考虑到被告人郭某年龄较大,拿不出巨额赔偿费用,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目的,在法院主持下,检察机关与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郭某在全国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自愿提供保护野生动物公益宣传服务,在鹿邑县生铁冢乡辖区范围内集市、逢会等公共场所,每月通过展板、宣传单的形式开展不低于两次公益宣传活动,期限为十年,于每季度末向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报告宣传情况,通过公益劳动以折抵惩罚性经济赔偿;如违反协议,应支付赔偿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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