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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企案件卷宗移送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17 10:35:00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为提高企业诉讼效率,进一步规范涉企上诉案件卷宗移送工作,切实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全市法院卷宗移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诉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的移送、接收和审查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及时、高效的原则。中院和基层法院之间,审判部门和立案部门之间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确保案件移送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二条 上诉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卷宗移送工作统一由两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口移送。

    第三条 基层法院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审判庭应当在网上结案后40日内将卷宗按照有关要求检齐,并移交到基层法院立案庭。

    第四条 基层法院立案庭对本院审判庭移送的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核对。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报送条件的,应当自接收卷宗移送之日起七日内报送二审法院立案庭,同时将上诉案件信息上传至二审法院。

    第五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接收上传信息并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第六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 中院各业务庭审结的结案方式为发回重审的案件卷宗统一通过本院立案庭退回基层法院。

各业务庭应当在网上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卷宗、退卷函及相关裁判文书检齐,移交立案庭。

    第八条 中院立案庭在接收发回重审案件卷宗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七日内退回一审基层法院立案庭。基层法院立案庭应在接收卷宗后七日内完成重新立案工作。

    第九条 发回重审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由中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完成,不再委托基层法院送达。

    第十条 全市法院实行上诉案件卷宗流转表制度,凡是上诉案件均要填写流程表信息,填写信息应包含案号、审判庭移交本院立案庭的时间、一审法院立案庭移交二审法院立案庭的时间等,上诉案件立案后,该流程表留存中院立案庭备案。

    发回重审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发回重审案件重新立案后,该表留存一审法院备案。

    第十一条 中院审管办对于二审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移送时间超过六十天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移送时间较长并造成后果的,直接移交中院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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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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