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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0 15:29:32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现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服务保障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发[2020]441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成立工作机构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成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八团队、立案一庭、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具体负责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各县市区由人民法院牵头,与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在线诉调对接联络沟通机制。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采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择优推荐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要求,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本地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三、规范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主动申请在线调解的,可以注册登录在线调解平台,进行实名认证,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选择调解员,提交申请。当事人自主操作有困难的,可到就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申请协助完成。在线调解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在线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审核,信息完备的及时进行调解。信息或材料不齐全的指导其完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其理由以及其他解决途径。在线调解员24小时内没有处理调解申请的,案件自动退回,申请人可重新选择调解员。

(二)委派调解。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宜调解的,在立案前,经释明原告同意调解的,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登记后,委派给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给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委托调解。立案后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由承办法官将案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

(四)调解流程。在线调解员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调解准备。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应将拟定调解的时间、方式、地点、调解成功后告知法院等相关事项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注册调解平台的,指导当事人注册调解平台。被申请人拒绝调解、调解不成或联系不到的,调解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立案的,指导其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申请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核,并按照网上立案有关规定办理。

2.在线调解程序。根据预定的调解时间,调解员可指导当事人通过电话、视频、在线聊天等方式进行在线调解,在线核实当事人身份、确认送达地址、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协商调解方案等。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需求,选择线上调解或线下调解、共同会谈或单独会谈等调解方式。

3.强化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4.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在线告知依据民诉法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有两家以上法院享有管辖权,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调解员确定告知法院。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将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并在线发送给各方当事人,由当事人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调解协议确认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5.结案归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调解终结。调解终结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按规定保存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材料、各类文书材料以及调解录音录像等电子档案,并制作纸质档案供当事人查阅;未达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即时将材料流转并做好交接记录。

6.司法确认。经在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有该类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作出委派调解的法院在线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承办法官通过在线调解平台与当事人连线,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出具调解书。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将材料转交承办法官,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将材料退回承办法官继续审理。

(五)调解期限。在线调解一般不超过30 日,从调解员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再延长30日。

(六)案号管理。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受理后,平台自动生成"在线解纷字"编号,作为初步案号管理使用;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案号结构编立“诉前调字案号[如(2021)豫 xx诉前调字第 xx 号〕,作为调解平台录入案号管理使用;调解成功司法确认的,在审判流程内生成“民特”案号;调解不成转立案和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的,在审判流程内生成“知民初”案号。

(七)诉讼费用。在线调解、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调解不成转立案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四、加强工作考核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制定在线调解考核工作细则,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对调解员工作表现、调解案件数量、调解率、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相关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五、加大宣传推广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依法理性维权。可通过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普及纳入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内容等方式进行。

六、强化经费保障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领导,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统筹考虑。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补助和案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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