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对梁宗富、何思营等25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梁宗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6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思营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6万元;对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对其中11人并处9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对扣押物品依法处理,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鹿邑县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以来,被告人梁宗富、何思营纠集何万兵、王建国等23名艾滋病人及张全印、蒋子建等人,在鹿邑县观堂镇、生铁冢镇、鹿邑县城、浙江、上海、郑州等地,利用其艾滋病人身份,采取以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非法手段,多次共同故意实施恶势力犯罪集团惯常实施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梁宗富、何思营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何万兵、王建国等21人为组织成员,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共实施敲诈勒索7起、寻衅滋事16起、强迫交易1起、违法行为7起。
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宗富伙同其他被告人结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梁宗富、何思营是首要分子,被告人何万兵、龙永德、田自贵、王建国、李克亮、王钦连、王钦波、李小梅、张全印、李春林、何庆军、王青峰是主犯,被告人张心强、蒋子建、周桂荣、王陟英、田自中、王素娥、栾广亮、李广备、任志堂、晋玉兰、徐平路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结合各自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