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7月,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史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史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63万余元。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9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史某某向鹿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鹿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发现张某某在申报财产时,隐瞒了自己开办的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妻子名义开办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并由张某某经营的鹿邑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自己家庭有宝马牌小汽车一辆。在法院执行期间,张某某名下两个银行账户有多笔较大金额的款项收入,但张某某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在法院拍卖张某某名下的房产时,张某某拒不搬出。
鹿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多笔较大金额的款项收入,但却未将钱款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拒不迁出法院已查封的房屋,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